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坏账损失所含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坏账损失税务处理
坏账损失的税务处理一般指在企业所得税上的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可以了解到,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直接转销法下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
采用直接转销法时,企业不需设置“坏账准备”科目,日常核算中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进行会计处理,只有在实际发生坏账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应收账款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可收回的金额)
营业外支出——坏账损失(差额)
贷: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直接转销法下坏账损失怎么确认?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1、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2、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3、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4、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直接转销法的优缺点
直接转销法的优点是:账务处理比较简单,坏账损失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损失这种做法,符合其偶发性特征和小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
直接转销法的缺点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也与资产定义存在一定的冲突;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是按账面余额而不是按账面价值反映的,一定程度上会高估期末应收款项。
直接转销法与备抵法的区别
采用直接转销法时,日常核算中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发生坏账时,才作为坏账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直接冲销应收款项,即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备抵法是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前,就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估计损失,并同时形成坏账准备,待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再冲减坏账准备。备抵法是期末在检查应收款项收回的可能性的前提下,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将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并相应转销应收款项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在财务报表上列示应收款项的净额,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了解企业应收款项预期可收回的金额或真实的财务情况。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收款项的减值的核算只能采用备抵法,不能采用直接转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