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家,签协议前您要留心!
现如今老年人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老年人与家庭成员间通过签订协议来处分财产、权利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但有些协议的签署并未将合法利益妥善处理,被法院认定无效,反而成了家庭矛盾的源头。下面房山法院的法官将通过三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向大家说说老年人与家庭成员间签订协议应注意的事项,从而提升老年人守法、用法的能力。
案例一
父母病老变糊涂 代签协议判无效
王先生与王太太婚后生育二子一女,儿子王强、王刚都在房山区生活,时常回家探望父母,女儿王丽因婚事与父母关系不睦,远嫁外地后就与父母断绝联系。王先生花甲之年患上了脑出血,医院手术治疗后效果不佳逐渐丧失了意识。王太太曾经跟自己的两个儿子说自己跟老伴建设的房屋六间归两个儿子所有,一人一半,但还没来得及写协议,王太太也患上了老年痴呆症,一天比一天糊涂。看着自己哥哥和嫂子这种情况,热心的小叔子就执笔为王先生、王太太和王强、王刚写了一份协议,约定房屋六间归王强、王刚所有,一人一半。
2017年,因与丈夫感情破裂,王丽离了婚,带着九岁的儿子回到了娘家。看着父母这种情况,王丽决定留下来照顾父母,谁知两个哥哥却告诉她,房屋父母可以住,她没有权利住,还拿出来几年前的分家协议。王丽了解完情况后,将哥哥王强、王刚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王太太签订协议时丧失意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叔子代替王先生、王太太所签订的分家协议损害了王先生、王太太的利益,应为无效。
■法官说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所签订的协议才可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就是说一个人头脑不清、丧失意识,其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只能做出对他有利的法律行为,例如:接受赠与、接受继承遗产等,不能将属于他的财产分割给他人。故在本案中小叔子代替王先生和王太太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法官提示
法官在此提示大家,老年人如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应尽早与家庭成员签订协议,以免在意识丧失时订立的协议或者由法定代理人订立的协议被法院认定无效。
案例二
违背良俗和法律 双方同意亦无效
杨先生和杨太太婚后育有二子,大儿子杨明、小儿子杨光。杨先生和杨太太因为子女工作接班的事情与大儿子杨明及儿媳闹得不可开交,从此成了路人。虽说就小儿子一个人赡养,杨先生和杨太太的日子过得也还算可以,杨先生每月三千多元的退休金基本维持二老的生活。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6年冬天,小儿子杨光因车祸去世,两个月之后杨先生也被查出患有肝癌,不久便离开了人世。没有了经济来源,又少了小儿子的照顾,杨太太的生活一下子陷入了窘境。无奈之下,她将大儿子杨明起诉到了房山法院要求其赡养。
大儿子杨明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就理直气壮地拿出了一份协议书,要求法院驳回杨太太的诉讼请求。原来,为了解决兄弟俩工作接班的问题,杨先生、杨太太与大儿子杨明、小儿子杨光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分家协议中载明:父母新购置的一处楼房归大儿子杨明所有,父母早年建设的一处农村宅院归二儿子杨光所有,二儿子杨光接替父亲到某单位上班,负责为父母养老送终,父母生老病死与杨明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先生、杨太太与大儿子杨明、小儿子杨光之间签订的分家协议中“父母生老病死与杨明无关”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杨明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对杨太太的赡养义务。
■法官说法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我国的善良风俗,如果协议书中约定一名子女对父母生不养死不葬,此条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公序良俗而无效,这名子女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对父母进行赡养。
■法官提示
法官在此提示大家,老年人在与家庭成员订立协议时应考虑是否违反我国的社会善良风俗,考虑是否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避免签订此类协议,一旦签订也应大胆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故意处分他人权利 侵害利益需担责
张先生与张太太婚后生育一子张建一女张爽,张建结婚后婚姻不幸,仅维持了几个月的婚姻关系,双方就办理了离婚手续。十几年后,张建已经年近四十,才又开始了自己的第二段婚姻。但因妻子王梅性格较为强势,且带着与前夫所生女儿与张先生、张太太一起生活,家庭成员关系较为复杂,也因为张建婚姻生活经验欠缺、处理家庭矛盾能力较差,儿媳王梅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与公婆张先生、张太太发生争吵,到了2017年甚至发展成为打架。
伤心欲绝的张先生和张太太为了惩罚儿子、儿媳,将他们与儿子共同建造的农村房屋八间赠与了女儿张爽。小姑子张爽拿着赠与协议要求哥哥张建、嫂子王梅搬家时,张建才知道了这件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建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妹妹和父母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妹妹张爽与父母张先生、张太太之间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张太太与儿子张建共同生活期间建设八间房屋,张先生、张太太、张建对房屋建设均有贡献,三人都是房屋的共有权人。张先生、张太太及女儿张爽明知张建为房屋共有权人,仍签订赠与协议,属故意为之,且损害了第三人张建的利益,故三人所签的赠与协议应为无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在本案中,张先生、张太太在与儿子张建发生矛盾后,在明知张建共同出资建房的前提下,还与女儿张爽签订了赠与协议,处分了张建的共有财产,损害了张建的合法权益,故赠与协议是无效的。
■法官提示
法官在此提示大家,签订协议切勿感情用事,在签订协议处分财产之前一定要弄清楚财产的共有权人都有谁,务必征得共有权人的同意,夫妻二人共有的最好征得另一方配偶的同意,继承人共有的也必须征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以免协议签订后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被法院确认无效,甚至还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