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最早提出了刑讯逼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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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8 04:47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发现一具无名女尸。认定死者是佘祥林失踪的妻子。
1994年4月,以涉嫌故意杀害妻子为由,*将佘拘留,并批准逮捕。
1994年10月13日,湖北省原荆州地区*作出一审判决,佘祥林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
1995年1月10日,佘祥林上诉至湖北省高级*,后来被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权利5年。
1998年9月22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驳回佘祥林上诉,维持原判,佘祥林随后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
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死亡”11年的妻子突然出现。2005年4月1日,佘祥林出狱。
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10月底,因“杀妻”罪名蒙冤下狱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国家提出1000万的赔偿,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湖北省高级*有关负责同志回忆说,当时湖北省省高院认为此案至少有五大疑点:被告人的交代前后矛盾,时供时翻,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足以定案;被告人供述杀妻的方式多达四五种,仅择其一种认定没有依据;仅凭被告人的口供认定凶器是石头,依据不足;张在玉换下的衣物去向不明;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提审笔录,经向该案侦察员了解与事实不符。因此,并不排除“死者”出走的可能性。尽管“死者”的亲属上访并组织了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从速处决,省高院仍然于1995年1月坚决撤销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此后,案件又经过了补充侦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等一系列曲折环节。直到1996年12月,由于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由荆州市划归荆门市管辖),京山县*委员会(*委)将此案报请荆门市*委员会(*委)协调。1997年10月,荆门市*委员会(*委)召开了由荆门市*和*、京山县*委员会(*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会议决定:此案由京山县*向京山县*提起公诉;因为省高院提出的问题中至今有3个无法查清,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监狱中的佘祥林清醒地知道自己没有杀人,并一直相信妻子还在人世。每次亲属探监时,他都要家里上访。多年来,佘祥林和家人不断申诉,但每次都石沉大海。申诉之路充满艰辛和血泪。1994年12月,四处寻找张在玉下落的佘祥林的母亲,在天门市姚岭村打听到张在玉的行踪,当地村民和村委会还开具了证明,但*机关未予采信。据出具证明的原村党支部副*倪乐平介绍,为这件事作证的数位村民都被“请”到了*门,有的被关3个多月。听说*还要抓他,他自己也在外面躲了好几个月。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悲愤地说:“因为不断上访申诉,我母亲被*机关抓去关押了好几个月,我也被关40多天,放我出来时还威胁我说不许上告。我的母亲在被放回后不久就去世了。” 这是曾经对佘祥林“杀妻”冤案进行起诉、判决和裁定的几份法律文书,以及在佘祥林入狱后仍有人见过已“被杀害”的张在玉的证明。
申诉材料:透露关键证据的取得过程2005年4月1日,在沙洋监狱管理总局医院,身体虚弱的佘祥林对记者说:“当时,他们把所能用的手段都用上了。”11年来,佘祥林在狱中写了厚厚的申诉材料,并记下了好几本日记。尽管这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尚待证实,但从一个侧面为人们查寻“冤案”根源提供了线索。荆门市中院1998年的刑事裁决书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情节有法医鉴定、尸检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的作案“行走路线图”及将*带到作案现场的记录印证。对此,佘祥林的申诉材料写道:“侦查员叫我将关桥水库机台的构造画出来,可我从来就没去过那里,且根本就没有杀人,怎么能画得出来?就这样,1994年4月15日下午,那位指导员见我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将我拉到写字台旁,给我画了一张‘行走路线图’,并叫我依照他画的那张图画了一张。” “这次我说是用石头杀人,这是因为在前一次我说是用木棒杀的人,但侦查员硬*我交出木棒,可我根本就没有杀人,哪里交得出木棒,这次想到石头到处都有,如你再叫我交出石头我可以随地捡一块石头给他们,这样就可以少吃亏。”对于当时“指认现场”的情景,佘祥林写道:“他们问我在什么地方杀的人,我随便指了一个地方,他们就给我照了相。而后要我交出杀人的石头,我准备随便找一块石头给他们,谁知那地方根本就没有石头,他们又见我实在找不到石头,就直接将我架到堰塘的另一头站定,问我尸体沉在哪里,我见某某(注:此处隐去姓名)面对着堰塘,且我们站的地方有很多纸,就猜着说在这里,他们就给我照了相。” “当时我已被残忍体罚毒打了10天10夜,精神麻木,早已处于昏睡状态,且全身伤痕累累,根本无法行走站立,我只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能尽快的休息一会,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他们提出什么要求,我都会毫不犹豫地顺应。” 荆门市中级*院长陈华说,佘祥林案件教训太深刻了。过去,*在审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案件时,往往担心“疑罪从无”会放纵犯罪,习惯“有罪推理”的原则,从而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法官在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时,过于相信侦查部门的侦查结论,对可能存在刑讯*供、诱供的证据,缺乏进一步调查、分析和核实,就容易导致证据采用失实。佘祥林案中,基层*未能逐一审查清楚省高院提出的证据疑点,而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为由,草率下判。 一位知情法官说,长期以来,*对*、检察机关的证据采信多,对被害人提供的刑讯*供的情节,由于没有证据证实,很难采信,加上*机关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破案能力差,没有口供就没办法破案。“重口供轻证据”,容易出现刑讯*供,酿成冤假错案。荆门市中院在一份总结材料中谈到:此案的另一个教训是,要排除一切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佘祥林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经过市、县两级*委员会(*委)组织有关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协调,并有明确处理意见后,由两级*作出的判决。这种近似于“先定后审”的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审判机关应严格依法办案,即使有关部门组织协调,*也必须依法独立审判。据一位知情法官介绍,按*委员会(*委)协调会议的意见,就是要将案件从荆门中院移到京山基层*处理,要求京山县*“一审拉满”,也就是判15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这个案件从1994年立案,直到1998年才判,就是因为证据不足,办不下去,也销不了案,最后才由*委员会(*委)协调。当时没有对尸体进行鉴定,“当时就是认为佘祥林杀了人,死者就是其妻。”针对此案暴露出的问题,刑法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指出,刑讯*供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首要原因。此案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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