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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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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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9 13:28
民事诉讼法的管辖的规定是:民事诉讼管辖又称“民事审判管辖”。
*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于管辖权而产生,是对民事案件审判权的一种“恒定”,*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无权审理。各国法律规定管辖不尽一致,一般按三种不同的标准划分:
1 、以法律规定和*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又可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又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2 、以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淮,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 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管辖一经确定,*取得对案件的审判权,当事人不能去其他*起诉或应诉。
其中级别管辖是指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把性质重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的案件确定给级别高的*管辖。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各地人民*确定的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诉前财产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认为其它有管权的人民*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我们的意见认为,产所在地人民*和有管辖权的人民*均可采取诉前财产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