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规定的电压偏差值是哪条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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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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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3 05:01
我国国家标准规定,电压偏差的允许值为: 35kv(千伏)及以上的电压供电的,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10%。. 10kv(伏)及以下的三项供电的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220伏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以及-10%。
法律依据:《供电营业规则》 第六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2).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3).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规定的,其受电端的电压偏差不受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