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签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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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4 07:33

有效,前提是双方都认可对方的电邮地址。并且在邮件中能够证明合同的内容真实有效,双方都同意合同内容。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4 07:34

焦点问题
邮件中协议是否成立有效,即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认定
案情简要
珠海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订《采购基本合同书》,并约定珠海某公司向香港某公司采购货物或服务;合同签订后,香港某公司向珠海某公司供应塑料色粉等产品。
后双方因透过电子邮件就折扣款抵扣货款等事宜发生争议。
裁判剖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香港某公司同意以折扣款的形式抵扣货款的邮件是否成立有效;具体剖析如下:
珠海某公司称香港某公司同意给予其10万美元和3万余美元的折扣,且香港某公司草拟的《折扣款协议》已明确承诺给予某公司10万美元的折扣款作为某公司的损失补偿。
而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珠海某公司向香港某公司发出10万美元借记单和3万余美元借记单各一份,要求香港某公司给予10万美元和3万余美元的折扣,但香港某公司电邮回复称不同意在珠海某公司的借记单上签章,而是重新拟定了《折扣款协议》并通过电邮发给了珠海某公司。
从电子邮件中《折扣款协议》的内容来看,香港某公司承诺给予珠海某公司10万美元折扣款是附条件的,该条件就是珠海某公司需在2012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还款237,403.5美元给香港某公司;若珠海某公司在2012年4月30日前未能将剩余欠款一次性还清,珠海某公司需按欠款总额337,403.5美元还款给香港某公司,无任何折扣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香港某公司拟定的《折扣款协议》已经对折扣款的数额、履行期限及方式做出了变更,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故《折扣款协议》为新要约。而该《折扣款协议》上亦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该协议并未生效。
即使该协议生效,珠海某公司也未按照该协议所附的条件在2012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还款237,403.5美元给香港某公司。因此,某公司关于香港某公司同意以折扣款的形式抵扣货款且已履行完毕的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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