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求居委会实习的财务管理专业的实践报告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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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9 20:02

没有这方面的报告可以提供,但介绍一个规范,希望对你写报告有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经费管理,管好、用好社区建设的各项资金,保障社区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办发〔2005〕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社区经费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原则
社区经费管理工作由*事处(乡镇*)负责,各级财政、民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社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街道(乡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开展社区经费管理工作,并坚持收支独立、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管理原则。
二、规范收支范围
本意见所指社区经费是指为保障社区工作正常运行和发展而筹集的各项资金。
(一)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市、区两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核拨的各项经费;
2、上级核拨收入,即上级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给予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非正规组织就业岗位补贴);
3、社区专项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市、区级部门补助的设施建设、维修、服务、活动等专项工作经费,拨付社区“费随事转”的各项经费,社区党建工作经费和其他专项工作经费、活动经费等;
4、各项捐赠收入,主要包括: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基金的补助经费,驻社区单位和结对共建单位赞助社区的经费,个人赞助的经费等;
5、奖励经费,主要包括上级部门对于社区工作先进的表彰奖励经费等;
6、其他收入,主要包括社区服务收入(社区使用的固定资产变价、租赁等收益)等。
(二)社区经费的支出范围。
1、人员经费支出。主要包括社区工作人员与公益性岗位及社区其他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奖金等。
2、公用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办公、服务、活动等经费支出。
3、专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社区设施建设项目支出,一般设备购置和维修支出等。
4、工会经费支出。
5、社会保险费支出。主要包括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
6、其他支出。
三、加强制度建设
(一)完善财务管理。社区居委会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钱账分离、日清月结、项目审批、定期审计”的财务管理制度。
社区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财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本社区内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人员。
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在届中以及离任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离任时须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二)规范帐户管理。社区应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由各街道(乡镇)的“社区帐务中心”代为管理,实行“居帐街管”;社区设立出纳,负责办理社区财务事项、登记有关帐薄和其它相关工作,按时报帐,并建立备查帐户。社区应设立现金日记帐、财产物资登记薄、债权债务登记薄、内部往来登记薄等财务会计帐薄,街道(乡镇)“社区帐务中心”应设立总帐、明细分类帐、现金帐和存款帐。代管帐目、资金,要手续清楚、核算及时、帐目清晰、责任明确。
(三)实行预算管理。社区要根据社区建设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重点应用于社区管理服务和居民群众活动等方面,倡导勤俭节约,注重提高使用效益。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应根据市、区有关规定和街道(乡镇)下达的经费计划编制,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年终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并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社区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须报街道(乡镇)备案。
(四)建立报表制度。各社区账户中心应按有关规定编制社区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并报街道(乡镇)办事处。
四、完善监督管理
(一)规范使用程序。
1、申请。由社区居委会下属专项委员会根据年度预算或临时动议,提出社区经费申请。
2、审批。社区经费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或居委会主任负责审批,支出数额较大的须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未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的支出,须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经街道(乡镇)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3、支付。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以支票方式支付;固定资产购置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
4、报销。各类报销单据应符合财务规定要求,报销时须写明用途,并有三人签字(即: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严禁先支后批,禁止白条报销。
(二)实行财务监督。
社区要在街道(乡镇)指导下,建立健全社区财务监督小组,监督社区经费的使用。社区经费帐目每月公开一次,接受居民群众监督。公开的内容需经过社区财务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并存档备查。
社区经费使用应接受市、区两级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实行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定的所得收入,应收缴或退还相关单位。对弄虚作假、隐瞒收支实际情况等违反财政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由街道(乡镇)或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适用于市区的所有社区。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意见。
本意见下发后,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自2007年1月15日起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9 20:03

没有这方面的报告可以提供,但介绍一个规范,希望对你写报告有用

关于加强社区经费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经费管理,管好、用好社区建设的各项资金,保障社区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办发〔2005〕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社区经费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原则
社区经费管理工作由*事处(乡镇*)负责,各级财政、民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社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街道(乡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开展社区经费管理工作,并坚持收支独立、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管理原则。
二、规范收支范围
本意见所指社区经费是指为保障社区工作正常运行和发展而筹集的各项资金。
(一)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市、区两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核拨的各项经费;
2、上级核拨收入,即上级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给予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非正规组织就业岗位补贴);
3、社区专项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市、区级部门补助的设施建设、维修、服务、活动等专项工作经费,拨付社区“费随事转”的各项经费,社区党建工作经费和其他专项工作经费、活动经费等;
4、各项捐赠收入,主要包括: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基金的补助经费,驻社区单位和结对共建单位赞助社区的经费,个人赞助的经费等;
5、奖励经费,主要包括上级部门对于社区工作先进的表彰奖励经费等;
6、其他收入,主要包括社区服务收入(社区使用的固定资产变价、租赁等收益)等。
(二)社区经费的支出范围。
1、人员经费支出。主要包括社区工作人员与公益性岗位及社区其他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奖金等。
2、公用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办公、服务、活动等经费支出。
3、专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社区设施建设项目支出,一般设备购置和维修支出等。
4、工会经费支出。
5、社会保险费支出。主要包括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
6、其他支出。
三、加强制度建设
(一)完善财务管理。社区居委会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钱账分离、日清月结、项目审批、定期审计”的财务管理制度。
社区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财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本社区内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人员。
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在届中以及离任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离任时须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二)规范帐户管理。社区应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由各街道(乡镇)的“社区帐务中心”代为管理,实行“居帐街管”;社区设立出纳,负责办理社区财务事项、登记有关帐薄和其它相关工作,按时报帐,并建立备查帐户。社区应设立现金日记帐、财产物资登记薄、债权债务登记薄、内部往来登记薄等财务会计帐薄,街道(乡镇)“社区帐务中心”应设立总帐、明细分类帐、现金帐和存款帐。代管帐目、资金,要手续清楚、核算及时、帐目清晰、责任明确。
(三)实行预算管理。社区要根据社区建设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重点应用于社区管理服务和居民群众活动等方面,倡导勤俭节约,注重提高使用效益。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应根据市、区有关规定和街道(乡镇)下达的经费计划编制,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年终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并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社区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须报街道(乡镇)备案。
(四)建立报表制度。各社区账户中心应按有关规定编制社区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并报街道(乡镇)办事处。
四、完善监督管理
(一)规范使用程序。
1、申请。由社区居委会下属专项委员会根据年度预算或临时动议,提出社区经费申请。
2、审批。社区经费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或居委会主任负责审批,支出数额较大的须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未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的支出,须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经街道(乡镇)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3、支付。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以支票方式支付;固定资产购置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
4、报销。各类报销单据应符合财务规定要求,报销时须写明用途,并有三人签字(即: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严禁先支后批,禁止白条报销。
(二)实行财务监督。
社区要在街道(乡镇)指导下,建立健全社区财务监督小组,监督社区经费的使用。社区经费帐目每月公开一次,接受居民群众监督。公开的内容需经过社区财务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并存档备查。
社区经费使用应接受市、区两级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实行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定的所得收入,应收缴或退还相关单位。对弄虚作假、隐瞒收支实际情况等违反财政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由街道(乡镇)或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适用于市区的所有社区。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意见。
本意见下发后,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自2007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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