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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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6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EXPLOSIVE MATERIALS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CEMT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中国爆破器材行业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规划、设计、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其它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改革、规范和发展我国爆破器材行业,为会员、为行业、为*服务,搭建国内与国际交流平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爆破器材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主管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和业务指导,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注*本协会*主管部门已经民政部批准变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编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主管部门委托,参与民爆器材行业发展*研究、管理法规、制度等起草和论证工作,以及民爆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
(二)承担民爆产品及装备的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成果推广、产品展示工作。
(三)承担民爆器材行业安全及质量等中介服务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达标活动。
(四)承担民爆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开展民爆器材标准研究制订等技术基础工作。
(五)开展民爆行业经营管理和现代物流管理方法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工作,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六)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企业提高整体素质,改善经营管理。
(七)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培训和考察,参与协会对外贸易争议。
(八)接受*管理部门委托,承担民爆器材行业生产、经营的统计及分析上报的工作,编辑出版刊物,发布行业信息。
(九)制订行规行约,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向*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与地方民爆器材行业协会的联系,帮助地方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部门委托的其它职能。承担*和会员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爆破器材行业具备加入本协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原因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负责研究协会工作重要事宜,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应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再由社团按其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设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控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参照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公布。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应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六年三月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