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可以在外设置咨询台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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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7 22:4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及省级以下*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第六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第九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二)典当行章程;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十二条 典当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典当行承担。第十三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经批准后,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分支机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机关申领分支机构《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第十五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机构住所等);
  (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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