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5%的大股东股票买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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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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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7 21:36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国*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申请要约豁免。
拓展资料:
1、轮候冻结,金融、法律方面的术语,是指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其他*也要求进行冻结,只要前一冻结一经解除,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即自动生效,无需等到新冻结手续办理完毕的制度。
2、具体意思是:查封、扣押、冻结撤销或者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转为查封、扣押、冻结”。
3、股东所持全部股份遭轮候冻结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多家执法部门对其进行轮流冻结的意思,轮候冻结一体适用于人*、人*和*机关,首次得到了明确。
通知规定,只要一个执法机关冻结在先的,其他执法机关的冻结措施只能做轮候处理,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
另外大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被轮候冻结,这种公告是不得不告,当属于中性偏空,肯定不能算利好。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7 21:37
原标题: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香港融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融智”)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德能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能控股”)和永新县德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创投资”)合计持有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20,25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53%。其中,香港融智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5,29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2%;德能控股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87,94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54%;德创投资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7,012,500,占公司总股本的3.57%。
●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2021年3月18日,公司披露了持股5%以上股东股票减持计划,香港融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6,060,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2,02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4,04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截止本公告日,香港融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共计4,040,000股,减持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2%。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原因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其他原因:减持计划实施数量过半
■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具体情形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
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6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7 21:37
根据《减持规定》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上市公司持股5%大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计划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二十万股的除外。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1、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般要求两年以上才能减持。
2、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3、持股5%以上的股东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时,应当在该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7 21:38
根据《减持规定》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上市公司持股5%大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除此之外,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计划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二十万股的除外。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7 21:39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国*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申请要约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