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0:24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7 23:49
侵犯姓名权。
侵权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民法通则》
1.第99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2.第12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机关予以收缴
参考链接:侵犯姓名权-百度百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7 23:49
私自用他人身份证办手机卡,考虑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
私有用别人身份证的,一般是进行治安处罚。
利用他人身份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据具体案件定罪处罚。
根据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是不可以外借或者冒用的,若公民冒认他人身份证资料开卡而被对方发现,公民有可能受到由*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机关予以收缴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7 23: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7 23:50
1、私有用别人身份证的,一般是进行治安处罚。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7 23:51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会构成犯罪。
身份证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机关予以收缴。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经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令第4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居民身份证法》分总则、申领和发放、使用和查验、法律责任、附则5章23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