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小区电梯间的广告收入应该归业主所有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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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0:39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0:39

小区电梯的广告费归全体业主所有,因为电梯所占用的公摊面积由全体业主提供。但是广告费由物业公司收取,一般的广告费数字不大,收取的广告费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有的小区甚至能实现正营收,这些营收可能会分红给业主。 物业公司利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因此所取得的广告收入或展位收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部分收入属于业主共有,主要应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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