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保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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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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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4 19:22
上海在职职工44岁以下,个人自负段为1500元,一级医院医保承担65%,个人承担35%,二级医院医保承担60%,个人承担40%,*医保承担50%,个人承担50%。上海在职职工45岁至退休,个人自负段为1500元,一级医院医保承担75%,个人承担25%,二级医院医保承担70%,个人承担30%,*医院医保承担60%,个人承担40%等。
1、门急诊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2、住院报销比例
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医疗机构300元。参保居民每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