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之后,上家公司再加签竞业禁止协议合理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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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1 05:13
职工离职时,如果职工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司让职工签订竞业协议合法,但公司必须给职工经济补偿金。否则,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1 05:14
合法
竞业*应该订立劳合同约定且竞业*员限于用单位高级管理员、高级技术员其负保密义务员 《劳合同》 第二十三条 用单位与劳者劳合同约定保守用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 负保密义务劳者用单位劳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与劳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合同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者经济补偿劳者违反竞业*约定应按照约定向用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员限于用单位高级管理员、高级技术员其负保密义务员竞业*范围、域、期限由用单位与劳者约定竞业*约定违反律、规规定 解除或者终止劳合同前款规定员与本单位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事同类业务竞争关系其用单位或者自业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事同类业务竞业*期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