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相关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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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7 16:59

A、农产品收购*开具

图示所展示的*,是某纳税人开出的农产品收购*。

这张*票面记载内容存在什么问题?有哪些需要修正的内容?

这些问题解决了,关于农产品收购*的开具规范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无论购销业务如何真实,没有规范的*,*进项税额的抵扣也依然存在风险。

纳税人应该如何规范的开具农产品收购*?

A1、*票面存在的问题

1、由于*开具时打印机设置出现问题,票面记载的商品名称没有打印完整;

2、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属于*免税产品,但*免税,不等于“零税率”。

*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国家根据*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譬如农产品,适用税率为11%,但国家*的原因,对于符合要求的农产品销售,使用免税*。

而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无税可纳。

虽然*免税收入和零税率收入在销售环节都不征收*,但两者不是一回事,免税和零税率的意义不一。适用免税的产品开具成“0%”的税率,属于错用税率。该张*票面税率记载为“0%”,是错误的,应该标注为“免税”;

纳税人要注意“零税率”和“免税”的区别。

3、农产品收购*应该详细标注售货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联系电话并附以其他证明产品自产材料,但从*开具情况来说,此张*没有标注售货方联系电话。

A2、正确开具农产品收购*

1、纳税人欲开具农产品收购*,首先应具备农产品收购*的购买资格,并开通“农产品收购*”开具功能;

2、纳税人进入“农产品收购*开具模块”,设置好所收购商品的税务编码。

设置编码时,选择税率时,应勾选左下角“享受优惠*”,选择“是”,并进一步选择“免税”,如图:

如此,开出的收购*才是税率显示为“免税”的收购*。

3、开具*,在销售方信息以及备注栏里,分别按要求详细登记售货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联系电话并附以其他证明产品自产材料。

下图为正确开具的农产品收购*:

B、农产品销售*的开具

农产品销售*有2种:

a、农场和农村合作社等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而开具的普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

b、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

以上*在开具时,一定要注意税率的选择,应选择“免税”,而不是“0%”。选择“0%”是错误的做法。

错误*示例:

正确*示例:

C、不规范的农产品收购*和销售*的风险

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对于农产品收购*和销售*的管理非常严格,要求的相关资料非常细致,唯独对*“税率”项选择的要求非常低,基本默认税率为“0%”或者“***”的都属于合规的*,允许取得此类*的纳税人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然而,税率开具不正确的*属于有效*?

答案显而易见,错误税率的*不应属于有效*,错误税率的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必然也不应属于有效*。纳税人凭错误税率的*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没有相关的*予以明确,只是依赖于税务征管机关的心照不宣,潜在的风险性不言而喻。

纳税人无论是开具还是抵扣农产品收购*和销售*,一定要严格审查,避免后患。

延伸阅读

根据《关于简并*税率有关*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9号公告,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简并后的*税率(8月1日开始申报),对农产品*会计核算影响较大。虽然*会计核算的财会(2016)22号发布时间不久,但是并没有考虑到*居然也有“加计扣除”。

为了准确核算并确保申报正确,建议企业在“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下进行明细核算或项目核算。

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取得*专用*的核算

案例一

甲公司是一家肉制品加工企业。2017年7月10日购进分割猪肉1000吨,含税单价2.22万元/吨,银行转账支付,对方开具了*专用*。假如7月份生产领用800吨用于火腿肠的生产加工,200吨用于香肠加工。

1、购进时:

借:原材料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11% 2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220万元

2、生产火腿肠领用:

借:生产成本-火腿肠 1568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32万元

生产成本-香肠 400万元

贷:原材料 2000万元

【备注】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800*2*11%/11%*(13%-11%)=32万元

3、申报表填写

假定不考虑其他情况下,《*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图

(提示——8a栏次数字“税额”为32)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

农产品并取得

*专用*的核算

案例二

甲公司是一家肉制品加工企业。2017年7月10日购进分割猪肉50吨,含税单价2.06万元/吨,银行转账支付。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局代开了*专用*。假如7月份生产领用40吨用于火腿肠的生产加工,10吨用于腊肉的生产加工。

1、购进时:

借:原材料 9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11% 1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3万元

【备注】根据37号文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的,以*专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案例二】中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且取得*专用*,符合37号文规定。

进项税额=50*2.06/(1+3%)*11%=11万元

2、生产火腿肠领用:

借:生产成本-火腿肠 72.128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1.472万元

生产成本-香肠 18.4万元

贷:原材料 92万元

【备注】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92*40/50)*11%/11%*(13%-11%)=32万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7 17:00

小规模企业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 但不能抵扣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7 17:00

10月还是小规模纳税热,还应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执行,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但还是按照征收率征税,不按照进项税抵扣执行。
并且10月份开具的收购*也不能11月份去认证,不能抵扣。
11月份发生的购销业务才能按照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7 17:01

你应该不能开具收购*,因为你是农业生产着,而非农产品购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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