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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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30 01:48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项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批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注册北京公司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后,标志着项目审批的最后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30天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