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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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20:47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将群众路线的方针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审判方式。马锡五(1898-1962年)在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庭长期间,在巡回审判中,贯彻群众路线,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同时,又注意在审判活动中使群众受到教育;并且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他依靠群众,纠正错案,解决疑难案件,被群众誉为“马青天”。他的审判工作经验被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抗日根据地的推广,使得人民司法工作的面貌有了很大改变,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今天,各类案件不断增加,各类纠纷日益复杂。新的历史时期,总结和分析应用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助于我们继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优良传统,也有助于我们解决目前司法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挑战、新情况。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利于我们立足现实,面向未来,做个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好法官。一、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1、简化诉讼审判手续简化诉讼审判手续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个显著特点。马锡五在审判活动中,废除了国民*诉讼法规定的繁杂的诉讼手续。实行便民利民的简便诉讼手续。例如: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口头诉讼与书面诉讼的效力相同,对于当事人不明管辖而错投的诉状也不是一推了事,而是代为传递。另外,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免除诉讼费,并且免除状纸、抄录、传讯、检验等杂费,极大地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诉讼负担。在审判方面,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等便民制度,判决书都强调通俗易懂,反对文辞晦涩。这些优良的传统作风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都有具体的体现,并且规定更加人性化,从而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时代精神。2、注重调解制度注重调解制度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又一显著特点。人民调解制度确立调解工作是人民司法诉讼制度的重要补充。对于以后新民主主义法制制度建设具有重大的影响。其中确立的调解原则有: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自愿)、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并照顾当地的民间习惯、调解并非诉讼必经的程序等等。一般规定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且认为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协议 ,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虽然马锡五审判方式中调解原则与现行法律的调解原则不尽相同,具有明显的时代特点,但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调解原则对于今天的司法实践仍然有很好的借鉴作用。二、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群众路线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群众路线是中国*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识之一,是中国*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党的任务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坚持群众路线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对新民主主义时期的社会稳定以及新中国的法制建设都发挥了巨大作用。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就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具体到现在的司法实践,继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优良传统,就是在审判实践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因此,在新时期,继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对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具有现实的意义。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审判方式,应该也必须用实事求是的态度来看待,要同新的时代、新的形势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让这种优良的作风保持活力,并且焕发出新的生机。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需要一个安定团结、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来进行经济建设,这就要求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更好地以人为本,发挥*调解工作的作用,强化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在这方面,马锡五审判方式值得我们去借鉴。三、 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当代审判制度1、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当代的巡回审判巡回审判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大显著特点。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方便了当事人,有利于工作和生产,易于得到当地基层组织、群众的支持、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也有利于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执行,便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民事审判贯彻群众路线的具体表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独特的审判方式。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审理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人民*或其派出法庭应根据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需要,派出审判人员到当事人所在地、案件发生地、争执标的物所在地开庭审理案件。这些规定就很好地继承和发扬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但是在巡回审判的过程中,还存在执行力度不够等一些现实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2、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当代的诉讼调解诉讼调解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要特点。诉讼调解,又称法庭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以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法庭调解一方面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费用;另一方面有利于及时解决纷争,增进社会和谐稳定;再一方面,对于调解达成的有支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更能从心理上予以接受,使协议更快、更好地得到执行。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民事审判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我国的诉讼调解,从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到目前的*调解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经历了一个反复而漫长的过程。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诉讼调解是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审判方式。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民事、经济纠纷种类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人们的权利观念也逐渐增强,那种审判人员一调再调,以调代审的做法已不适应客观需要,所以,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法制的进步。但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调查研究,做好庭前调解;摆事实,*理,做好当庭调解;慎判决、重执行,做好庭后调解,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对于新时期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仍将发挥重要作用,值得我们的重视和学习。3、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当代的司法为民的司法精神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等便民利民措施,最大程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从而体现司法为民的精神。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就是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新的历史时期,这种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不能变,要结合新形势,对司法审判活动中如何便民、利民,切实做好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举行的大接访活动,以及判决书的审后说明理由制度都体现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时期的继承和发扬。总之,马锡五审判方式虽然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审判方式的代表,但是,这种审判方式的精神并不过时,对于今天的司法实践仍具有现实意义。我们必须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结合新时期司法实践的新情况,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地加以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也将在新的历史时期绽放出新的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