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补交党费告停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2:41

我来回答

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3 19:06

全国补交党费并没有告停。

相关法律规定:

1、《关于中国*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 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关于中国*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3、《关于中国*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4、《关于中国*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3 19:07

【关于补缴党费的通知】:

根据《关于中国*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组织部的要

求,我局党员党费应按规定标准据实收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关于党费收缴的标准。严格按照*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

意见》(枣组文[2014]55号)执行,文件附后。

2、党费收缴以支部为单位统一收后报市局党办,党办统一报*组织部。请各支部务必于

2016年2月5日前缴齐。

3、对用现金方式缴纳不方便的,由支部负责联系本人,经本人书历申明自愿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的,将代扣代缴申明报党办后经党组批准后报财务核算中心代扣代缴。

4、本次缴纳党费以2015年12月工资表为准,在岗干部与退休干部以12月所发工资为依据计算。

【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 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部,*直属机关工委、*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各金融机构*组织部,铁道部*部、民航总局*组织部,*总*部组织部转交*组织部。*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工委,*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各金融机构*,铁道部*部,民航总局*和*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上缴*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不再向地方*上缴党费。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