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税收优惠政策有什么变化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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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6:09

一、税前扣除*

(一)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2022年第12 号公告”),明确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即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下同),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自愿选择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不同,一次性扣除的比例分为两档:一是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全额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二是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第12号公告中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 家非限 制和禁 止行业且符合一定标准的企业。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该判定标准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基础上大幅放宽,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所界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有所不同。

(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2022年第28号公告”),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可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企业选择适用该项*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该*实施中应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享受范围。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享受该项*。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二是设备、器具购进时点的判别。按照《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执行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相关规定,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按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税收优惠*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直接作用于企业研发资金投入,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2022年,为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的精准支持,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 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明确自2022年 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按100% 比例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此外,为了提振市场信心,激发经济活力,2022年第28号公告中进一步明确,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外),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也就是2022年第四季度),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由于该*的适用期限并不是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因此 2022年第28号公告同步明确了计算方法,规定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2年10 月 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 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加大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力度,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13号),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率进一步下降至 5%。

(三)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

基础研究是提升国 家创新能力的动力源泉。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2022年第32号公告”),对基础研究资金的投入方和接收方分别做出了制度安排。投入方方面(适用于所有企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接收方方面,对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外,2022年第32号公告还对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政 府性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规定了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需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基础研究资金管理等适用*的形式要件。

(四)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支持广州南沙地区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财税〔2022〕40号),明确了两项税收优惠* :一是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这一优惠的企业须同时符合鼓励类产业企业和实质性运营两个条件。其中,鼓励类产业企业,主要是指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版)》(以下简称《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要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二是在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8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3年。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应以《目录》中规定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

(五)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明确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其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判定条件中限定: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将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判定条件适当放宽,对财税〔2018〕55号文件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该*调整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将上述判定口径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六)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2019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4号)将上述*延期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放管服”改革

(一)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规定

除提高加计扣除比例之外,税务部门也出台*便利纳税人更加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22年,税务总局发布《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10月预缴享受问题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该公告明确企业在10月征期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未选择享受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同时,办理方式方面沿用了《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的做法,即“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考虑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尚未取得下一年度入库登记编号,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为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享受到优惠,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明确,在10月预缴申报时,由企业自行判断本年度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如符合,可以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待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根据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征管规定

为规范*执行,便利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务总局发布《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该公告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范围、办理程序、判断方法、预缴期限、多缴税款处理方面,基本沿用了《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的规定,保持了*适用标准的稳定性。此外,对部分问题进行了补充完善,明确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同时,删除了“定额核定征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相关规定,即明确定额核定征收企业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为更好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税务总局发布《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 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此外,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27号明确,发生*性搬迁事宜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性搬迁清算损益表》,简化了办税流程。

来源:《中国税务》2023年第3期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6:10

2022年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主要有

对于企业来说,百分之二十五是最基本的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一百万以内的,先乘以百分之二十五再乘以对应税率,而一百万以上三百万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具体的计算方式是:先乘以百分之五十,再乘以对应的税率。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即对于100万元以内的部分,实际税负率为2.5%,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的速算扣除数在2023年1月1日前为2.5%。在规定时间内,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的部分,计算方式是乘以百分之二十五再乘以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而超过一百万但不超过三百万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具体的计算方式是乘以百分之五十,再乘以百分十二十的税率。对于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已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在乘以相应税率之前需要先乘以百分之十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6:10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调整:根据2021年12月*常务会议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亿元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修订:2022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150%调整为100%。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延续:对小规模的微利企业,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这一*可以在支付宝上自助办理,步骤如下:
1、在支付宝或是微信首页搜索“跑政通”;
2、选择“税收优惠筛查”;
3、与专员取得联系,提交对应材料即可开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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