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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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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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20 16:02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的针对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地的管理办法。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经过不断修订,新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另外,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根据2020年1月1日起新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内容可知,有关宅基地有以下新规定:
1、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实际上,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以,农民对其是拥有使用权。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农村的房屋在进行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是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