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中 什么样的行为可以向旅游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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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8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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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28 20:48
虚假宣传、退款退货、导游及旅行社服务态度,投诉涉及旅行社、导游、景区、在线旅游企业、星级酒店、航空公司等。
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旅游投诉集中在航空(38.9%)、酒店(26.9%)、旅行社(26.3%)、景区(5.4%)、和导游(2.2%)等五个领域,机票退改难、加价出票仍是投诉的重灾区。
从投诉对象来看,涉及在线旅游企业(OTA)的投诉主要集中在航空购票和出游报团方面,省份的投诉主要集中在购物退货方面。
扩展资料
2019年上半年涉及OTA的投诉达到365条,其中,去哪儿网234条,携程40条,其他投诉较多的企业依次还有同程、飞猪、途牛、马蜂窝、驴妈妈、美团等。9个在线旅游企业(OTA)进行了回复,除飞猪外,去哪儿、携程、同程、途牛、马蜂窝、驴妈妈、美团回复率均为100%。
2019年上半年人民网旅游3·15投诉平台共为游客挽回损失1096408.63元,回复单位中,去哪儿为网友追回的损失最多,达514741.75元,其次为携程,帮助游客追回损失208228.38元。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光山-旅游投诉舆情发布:虚假宣传多 退款退
人民网-2019年旅游投诉半年报:涉及OTA投诉近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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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28 22:06
1、游客中途退团 余款必须退还
常见表述:“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解读:《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2、不可抗力产生费用多由双方分担
常见表述:“对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
解读:交通延误不属于不可抗力,这个规定扩大了旅游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范围。另外,对于战争、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可抗力事件,相关规定也大多是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财物丢失旅行社免责是无效条款
常见表述:“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解读:旅行社对于旅游者的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单方免除其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4、地接社违约 组团社也要担责
常见表述:“地接社在与全体游客沟通确认后有权调整行程,由此而产生的行程之外费用由游客自理,组团社只负责退还行程中未发生之费用,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解读:地接社与组团社的关系是代理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5、旅游者支付价款不算出票
常见表述:“合同一经签订且付全款,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即为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
解读:将旅游者签订合同并支付价款视为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的出票,明显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事实;由此否定旅游者更改、签转、退票的权利,属于不公平交易条件。
6、单男单女享单间 费用旅游社承担
常见表述:“如出现单男单女,旅行社尽量安排该游客与其他同性别团友拼房;如不愿拼房或未能拼房,请补齐房差以享用单人房间”。
解读:《旅游法》规定,由于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原因出现单男单女、导致居住标准高于原定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游经营者自行承担,而不得转嫁给居住单人房间的旅游者。
7、游客违约违约金不能超30%
常见表述:“游客因个人原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在出发前2-1天以内通知的,收取团费的100%的违约金”。
解读:《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此类条款有违公平原则。
8、提前两天通知不成团 旅行社应赔偿
常见表述:“此线路如不成团,旅行社将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
解读:《旅游法》规定,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 者。旅行社仅提前两天通知改期、改线,都会损害旅游者的信赖利益。除非旅游者同意改期、改线,否则,旅行社除全额退回团款外,还应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 损失。
国家旅游局已开通“我要投诉举报”网站和“国家旅游局”微信、“文明旅游伴我行”微信公众号等多个举报渠道,广泛征集游客不文明行为线索。公众发现“游客不文明行为”,可以第一时间通过国家旅游局官网和手机微信直接进行举报。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负责人表示,以往媒体曝光的游客不文明行为,相当部分由于缺乏当事人的信息而无法查处,如今“实时”举报渠道在不断健全,相信在相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会进一步遏制游客的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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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28 23:40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地方各级旅*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第六条 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
第七条 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章 受理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人民*、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条 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十一条 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
(三)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
第十三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四条 投诉人4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推选1至3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参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过程的行为,对全体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全体投诉人同意。
第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投诉符合本办法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本机构无管辖权的,应当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旅游投诉转办函》,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六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十七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应当立案办理,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并附有关投诉材料,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对于事实清楚、应当即时制止或者纠正被投诉人损害行为的,可以不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和向被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但应当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十九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自己的投诉或者答辩提供证据。
第二十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查。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收集新的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需要委托其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旅游投诉调查取证委托书》,受委托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对专门性事项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自行向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申请鉴定或者检测。
鉴定、检测费用按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鉴定、检测申请方先行承担;达成调解协议后,按调解协议承担。
鉴定、检测的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时间。
第二十三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的,应当将和解结果告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核实后应当予以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投诉处理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积极安排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二)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一)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二)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每季度公布旅游者的投诉信息。
第二十八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旅游投诉处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为受理的投诉制作档案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