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消费税怎么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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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2 16:46

消费税计税方法:消费税=(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率/(1-消费税率)。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的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和消费*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等。

消费税共设置了15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实行比例税率的有21个,实行定额税率的有4个。共有13个档次的税率,最低3%,最高56%(2008年9月1日起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经*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作了重大调整,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另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新*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2 16:47

1、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税额);两者都是流转税。

2、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

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税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额的税基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的销售额。

3、消费税是*的配套税种,它是为适应建立以*为普遍调节税种,对生产经营环节实行普遍征收,辅之消费税作为特殊调剂税种,选择部分消费品(香烟,酒类,化妆品,高档轿车等),实行交叉征税的双层调节机制的流转税而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4、*是*和地方共享的税种,*收取75%,地方收取25%。但交*的时候是交到国税,然后由国税划拨25%给地税。消费税是*税种,全部归*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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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2 16:48

总所周知消费税的公式比较复杂,特别是涉及到一些组价公式,就更难以区分。现在从两个方面和大家列示消费税的相关公式。

一、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如高档化妆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比例税率

【注意】价外费用为含税价,需要作价税分离。

2.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税(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二、组成计税价格

1.自产自用

(1)纳税人同类价

(2)组成计税价格

①从价消费品应纳税额

=(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成本+利润+从量部分消费税)÷(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从量部分消费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2.委托加工

(1)受托方同类价

(2)组成计税价格

①从价消费品应纳税额

=(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部分消费税)÷(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从量部分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3.进口

①从价消费品应纳税额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从量部分消费税)÷(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从量部分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2 16:48

单一从价消费税:
  1、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2、*=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17%
复合计税消费税:
  进口环节:
  1、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税
  2、*=(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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