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的对象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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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6 04:10

    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各级*(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6 04:10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党章程》,制定了《中国*党问责条例》,问责的对象是全体党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6 04:11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中国*党问责条例》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扩展资料

《中国*党问责条例》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参考资料来源 :

*党员网-中国*党问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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