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里的服务费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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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16 20:17

支付宝里的服务费是根据《支付宝服务收费规则》所收取的费用。收费实际以相关产品页面为准。

在使用支付宝的服务时,支付宝有权依照《支付宝服务收费规则》收取服务费用。支付宝拥有制订及调整服务费的权利。除非另有说明或约定,本人同意支付宝有权自委托支付宝代为收取,或代为支付的款项或本人任一支付宝账户余额或者其他资产中直接扣除上述服务费用。

扩展资料:

1、收费事项

支付宝用户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服务(以下合称为“收费服务”),支付宝有权向用户收取费用或代第三方向用户收取费用;首次收费或调整收费标准前,支付宝将提前30日向用户进行公告通知。

(1)转账:包括但不限于“转账到支付宝账户”、“转账到银行卡”、“AA收款”。

(2)提现:指将支付宝账户中的可用余额,转入与支付宝账户本人姓名一致的储蓄卡中。

(3)支付宝不时推出的其他收费服务。

2、收费标准

(1)提现和转账到银行卡:同一身份证下的多个支付宝实名账户终身共享2万元基础免费额度,超过免费额度后,超出金额按照0.1%收取服务费,最低0.1元。

(2)转账到支付宝账户:支付宝客户端操作转账免服务费,电脑端按0.1%费率收取服务费,0.5元起收,10元封顶。

(3)上述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以相关产品页面为准。

参考资料来源:支付宝-支付宝服务收费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支付宝服务大厅-支付宝服务协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16 21:52

 支付宝服务收费规则2008年12月25日
  本规则构成《支付宝服务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规则有特别约定的,以本规则的约定为准;本规则未约定的内容,以《支付宝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本规则所指"本公司",系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一、收费对象
  本公司针对在支付宝网站内,通过支付宝软件系统的"我要收款"功能向其他支付宝用户收取款项,和/或通过"我要付款"功能向其他支付宝用户支付款项的支付宝用户(上述服务在本协议中合称为"收费服务"),按照支付宝账户类型和 "交易流量",向其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
  二、收费细则
  1、 本规则所指"我要收款"功能,系支付宝用户在支付宝网站登录其支付宝账户后,通过点击"我要收款"按钮,且在"担保交易收款""即时到账收款""AA制收款"中选择任一收款方式,或支付宝用户登录"阿里旺旺"后,在旺旺群内点击"AA收款"按钮,生成收款交易订单,且在交易对方(限支付宝用户)确认付款后完成收款的功能。
  2、 本规则所指"我要付款"功能,系支付宝用户在支付宝网站登录其支付宝账户后,通过点击"我要付款"按钮, 且在"即时到账付款""担保交易付款"中选择的任一付款方式,生成付款交易订单,且点击确认付款后完成支付的功能。
  3、 本规则所指"支付宝账户类型",系依照《支付宝认证服务协议》已通过"支付宝认证"的认证账户和未通过"支付宝认证"的非认证账户。持有认证账户的支付宝用户称为认证用户,持有非认证账户的支付宝用户称为非认证用户。本公司将根据不同的账户类型按本条第5和第6项对支付宝用户收取服务费用。
  4、 本协议所指完成的"交易流量",系指在一定期间内使用"收费服务"而在不同支付宝账户间完成流转的款项数额,如订单因任何原因未能完成款项流转的,则不计入 "交易流量"。已完成流转的款项因任何原因退回的,本公司已收取的服务费用不退回。
  5、 对于非认证账户,该账户完成的"交易流量"在人民币500(伍佰)元以内(含本数,下同)的,无须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完成的"交易流量"累计超过人民币500(伍佰)元(不含本数)的,须按超出金额的1.5%向本公司支付费用,且涉及的每笔交易须支付的服务费用最低为人民币一元,最高为人民币一百元。自非认证账户完成认证当日始,适用本条第6项的规则。在未完成认证前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用,在完成认证后不予退还。
  6、 对于认证账户,同一认证用户持有的全部认证账户于一个自然月内累计完成的"交易流量"在人民币5000(伍仟)元以内(含本数)的,无须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完成的"交易流量"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伍仟)元(不含本数)的部分,须按超出部分金额的1.5%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用,且涉及的每笔交易须支付的服务费用最低为人民币一元,最高为人民币一百元。
  7、 非认证账户累计人民币500(伍佰)元以内的"交易流量"和同一认证用户持有的全部认证账户在一个自然月内累计人民币5000(伍仟)元以内的"交易流量"统称为"免费交易流量",超出"免费交易流量"的"交易流量"统称为"收费交易流量"。
  8、 通过"我要收款"功能产生"收费交易流量"的,本公司将向收款方收取服务费,并直接自产生该流量的交易款项中扣减服务费,并将余款付至收款方的支付宝账户;通过"我要付款"功能产生"收费交易流量"的,本公司将自付款方的支付宝账户余额内扣取服务费用,付款方支付宝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服务费用的,则产生"收费交易流量"的付款交易订单视为无效订单。
  三、收费提示
  1、 支付宝用户可通过本公司提供的功能查询其支付宝账户的认证状态、"计费期间"、"免费交易流量"、单个"计费期间"的实际"交易流量"、已收取的服务费用等信息。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为一年。
  2、 在支付宝用户使用"收费服务"创建订单时,本公司不对该订单收费应收取的服务费进行相应提示,支付宝用户应自行据本条规则计算该订单应予扣减的服务费用。
  3、 支付宝系统里订单对应的交易记录会显示服务费用的明细信息,该等明细信息是构成并核对本条第1项规则的唯一有效依据。如支付宝用户对支付宝所收取的服务费金额有任何异议的,应在收费发生后三日内向本公司提出异议,否则应视为无异议。
  四、本规则自2009年1月1日零时起施行,且本公司有权对本规则的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并以在支付宝网站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但本公司没有义务再行单独对每个支付宝用户进行通知。本规则内容变更后,只要支付宝用户继续使用"收费服务"的,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变更后的规则内容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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