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赌博游戏法理上怎样界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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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1 14:47

人类社会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的需求也越来越高。网络游戏作为满足人们精神生活需求的产业,伴随这一需求的不断提高而蓬勃发展,网络游戏给运营商带来了商机和利润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游戏涉赌的社会问题。网络游戏中涉赌游戏产生的问题层出不穷,但由于其性质的不确定和法律的不完善,当法律欲对此进行调整时却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对其性质进行界定,并完善相关立法已是时代的要求。一、我国网络游戏的现状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网络游戏,是指利用某种网络协议(如TCP/IP协议),以互联网为依托,可以多人同时参与的游戏项目。其基本特征是:第一,它是利用网络协议发布在互联网上的游戏,任何人只要可以连接互联网就可以玩这种游戏,因此其具有广泛的参与性;第二,它是多人同时在线参与的游戏,而且玩家之间可以自由交流、合作或者战斗,其内容具有互动性。自1999年网络游戏在中国登陆以来,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数字娱乐产业在中国呈现快速发展趋势。“据统计,中国网络玩家2006年达到了3112万,2006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为65.4亿元人民币,并为相关行业带来直接收入达333.2亿元,是网络游戏市场规模的5.1倍。其中为电信行业带来直接收入210.5亿元,为IT行业带来直接收入达83.3亿元,为出版和媒体行业带来直接收入39.4亿元。预计2011年中国网络游戏玩家将达4478万,网络游戏出版市场销售收入将达到244.3亿人民币,从2006年到2011年的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30.2%。” 根据游戏方式的不同,可以把网络游戏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战略游戏,如红警、帝国、星际等。在游戏平台上,一个玩家代表一个国家,玩家可以通过发展经济、建设部队、发动战争等扩展自己的领土。第二种是角色扮演游戏,如传奇、冒险岛、魔兽等。玩家选择自己要扮演的角色,然后进行游戏,通过完成任务或打败对手提高自己的等级。第三种是休闲游戏,如棋类、牌类以及连连看等益智游戏都属于休闲游戏。笔者认为上述分类不能从本质上反映网络游戏对人们的影响。本文以是否涉及*为标准,将网络游戏分为网络娱乐游戏和网络*游戏,网络娱乐游戏是指以娱乐为目的的网络游戏,战略游戏和角色扮演游戏通常属于此类游戏。在网络娱乐游戏中,一些玩家可能是为了得到虚拟财产参与的游戏,但是,我们一般认为游戏参与者赢得的虚拟财产,与游戏者投入的时间、精力、技巧是等值,属于网络娱乐游戏。但是在角色扮演游戏中,一些所扮演的角色参与*,得到的虚拟财产与玩家投入的时间、精力并不等值,涉及*,属于网络*游戏。除角色扮演游戏中的涉赌游戏外,休闲类游戏也有许多为网络*游戏。在休闲类游戏中,一些游戏设置了下注的形式,游戏玩家在用虚拟财产做注比输赢,输的玩家失去作为赌注的虚拟财产,而赢的玩家除了拿回自己的赌注之外还能取得输家的赌注,这类休闲游戏也属于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涉及*,那么它的性质该如何认定呢?网络*游戏的参与者是否构成*罪呢?网络*游戏是否应该继续存在呢?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网络*游戏的性质进行了研究。 二、从法理上界定网络*游戏从法理上看,犯罪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构成是衡量犯罪是否成立的标准,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不认为构成该犯罪。因此要界定网络*游戏是否构成*罪,就要看其是否具备*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一)主观上,网络*游戏参与者以营利为目的网络*游戏参与者所得到的只是游戏币、积分等“网络虚拟财产”。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现实价值性,是判断网络*游戏参与者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前提。如果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现实价值性,游戏参与者得到的网络虚拟财产不能换取现实利益,那么游戏参与者在主观上就无从以营利为其目的;如果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现实价值性,游戏参与者得到的就是现实的利益,那么游戏参与者主观上就有可能以营利为目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游戏账号、游戏货币等游戏物品,其物理上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而在网络游戏中,体现为具有某些功能的游戏物品。网络虚拟财产有三种不同的表现方式,一种表现为游戏账号,网络游戏玩家在开始某个网络游戏前,先注册一个特定的游戏账号(即ID号),随后,玩家开始游戏。玩家通过完成指定任务提高自己等级,并同时获得游戏装备和虚拟货币,玩家的等级及得到的游戏装备和虚拟货币将记录在游戏账号下;一种表现为游戏装备,装备包括游戏中角色的首饰、盔甲、武器等,这些装备对角色赢得游戏能力有很大关系,装备越高级,角色的能力越高;一种表现为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指游戏中流通、使用的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有四个来源。一是在游戏开始阶段由游戏运营商赠送,以这种方式获得网络虚拟财产非常有限;二是通过战胜游戏对手或完成游戏中的任务而获得,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或是由服务器给付,或是从失败的玩家手中取得;三是购买运营商发售的点卡充值,或是运营商设置的其他电话、网上银行的渠道充值,这种方式是虚拟财产的重要来源,是现实货币转换为虚拟财产的官方方式,所有被转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货币都由运营商获得;四是从网上及现实社会中的交易市场上获得,这种非官方的方式一般是在游戏玩家之间进行的,玩家之间按照“网络虚拟财产”的市场价进行交易,“以钱易物”或“以物易物”,获得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在形态上体现为记载在电脑中的字符串,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其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价值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1 14:48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网络*罪的规定处罚:
  (一)为*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1 14:48

网络虚拟游戏是指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游戏,玩家通过投注虚拟货币或游戏积分来获得游戏奖励或者输掉游戏资产的一种游戏。其法律界定上有些复杂,需要结合玩家是否进行了实物以及游戏平台的运营模式等多个因素来进行判断。一般来说,网络虚拟游戏不属于合法的活动,在国法律规定中属于违法行为。因为其涉及到的游戏资产并非真实的实物财产,而是一些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属于网络平台的私有财产,玩家持有的只是使用权,而没有物权,因此不具备被所涉及的物权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活动的,都将被视为行为。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利用计算机诈骗、、开设赌场等违法行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实践操作上,国都将网络虚拟游戏视为行为,一旦发现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1 14:49

  这个看的是金额的大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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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1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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