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过期未认证怎么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3-23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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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23 18:48

以上海市为例,**过期未认证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办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逾期*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和逾期*扣税凭证电子信息格式(以下简称:电子清单),填妥后需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纸质和电子文件。  

二、纳税人应对逾期原因进行书面说明,并承诺其真实性及尚未进项抵扣,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如证明件属多用途的,应分别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返还原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单进行编号管理,编号规则为:税务识别码前六位+四位年号+四位顺序流水号。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相关抵扣凭证是否已申报抵扣或已失控等情况进行审核,发现不符合规定的,除电子文件外,应将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原因。  

五、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在申请单核对资料栏填写税收管理员、税务所、税政部门和分管*的审核意见,随正式文件及其他资料一并上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如遇企业申请较集中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分批汇总上报,由市局统一按规定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六、经批准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计算抵扣*。

扩展资料

《逾期*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二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逾期*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

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

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下发《逾期*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本市具体操作意见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23 20:06

自*开出90天不认证的 税务局不在受理
你就当普通*做吧 把税金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吧
下次注意点 就算付学费了吧

是的 超过90天 税务局不在受理 对方拿不到申请单和通知单 就没有开具红票的合法依据 所以是不能开红票了

一)、开具红字*专用*有关规定:
1、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必须凭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方可开具;未取得《通知单》或者取得的《通知单》不是税务机关出具的,一律不得开具红字*专用*。
2、办理“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申请只能在抵扣*认证期内办理,超过90天认证期限限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办理。

3、购买方已认证抵扣的税款在取得“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后,不论销货方是否已情节具红字*,不论购买方是否已收到对方的红字*,购买方必须在取得《通知单》的当月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4、购买方取得的红字专用*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在次月纳税申报时奖需作进项税金转出的金额填八申报表附件表二“21”栏次。
5、购货方办理退货、折让前,必须先将原购货*进行认证,同时购、销双方签订“退货协议”或者“折让协议”。
6、开票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应通过开票系统自行打印《申请单》(《申请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同时提供《申请单》电子信息(用U盘拷贝);从2008年12月1日起,一律通过开票系统生成《申请单》。
7、除退货、折让外,企业在填写《申请单》时,必须按原蓝字*上的信息填写;办理退货、折让的,《申请单》上的金额必须与购、销双方签订的“退货协议”或者“折让协议”上金额、税额相一致。
8、《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的核销从2009.1.1起,改为由企业在防伪税控抄税时自动核销,企业购票时不需要再带当月已开具的《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到*发售柜台核销。
9、企业申请办理《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手续作如下规定:
(1)因开票有误等原因销货方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或者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可以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提醒注意:*未交付购买方的,必须在开具有误*的次月办理;拒收专用*的,在*认证期限内办理,并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拒收证明(拒收证明必须加盖购买方的公章)
(2)除开票有误外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已认证抵扣的*,因*模糊不清无法认证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代码、号码不符,退货,折让等等)全部必须由购买方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的手续。
(3)开票有误仅指:企业名称、地址、帐号、货物名称等明显开错。(特别提醒注意:纳税人识别号开错、*专用*代码、号码开错不属于开票有误范围)

你看一下我记录的部分税局公告。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23 21:57

只能考虑请开票方重新给你们开*,你们双方要配合一下,你们以*内容不符或者退货的名义开退票说明或者退货说明给对方,对方到国税局申请红字*,开完红字*后再重新开销售*给你们,这样对方不会多交税金,你们也可以取得日期符合抵扣规定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24 00:05

*你入帐了吗?如果没入就退回让供应商重新再开一张,如果做过帐了,就不能抵了 要想退回的话还要调帐,比较麻烦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24 02:30

你好,楼主现在解决了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24 05:11

自*开出90天不认证的 税务局不在受理
你就当普通*做吧 把税金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吧
下次注意点 就算付学费了吧
是的 超过90天 税务局不在受理 对方拿不到申请单和通知单 就没有开具红票的合法依据 所以是不能开红票了
一)、开具红字*专用*有关规定:
1、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必须凭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方可开具;未取得《通知单》或者取得的《通知单》不是税务机关出具的,一律不得开具红字*专用*。
2、办理“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申请只能在抵扣*认证期内办理,超过90天认证期限限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办理。
3、购买方已认证抵扣的税款在取得“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后,不论销货方是否已情节具红字*,不论购买方是否已收到对方的红字*,购买方必须在取得《通知单》的当月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4、购买方取得的红字专用*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在次月纳税申报时奖需作进项税金转出的金额填八申报表附件表二“21”栏次。
5、购货方办理退货、折让前,必须先将原购货*进行认证,同时购、销双方签订“退货协议”或者“折让协议”。
6、开票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应通过开票系统自行打印《申请单》(《申请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同时提供《申请单》电子信息(用U盘拷贝);从2008年12月1日起,一律通过开票系统生成《申请单》。
7、除退货、折让外,企业在填写《申请单》时,必须按原蓝字*上的信息填写;办理退货、折让的,《申请单》上的金额必须与购、销双方签订的“退货协议”或者“折让协议”上金额、税额相一致。
8、《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的核销从2009.1.1起,改为由企业在防伪税控抄税时自动核销,企业购票时不需要再带当月已开具的《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到*发售柜台核销。
9、企业申请办理《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手续作如下规定:
(1)因开票有误等原因销货方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或者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可以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提醒注意:*未交付购买方的,必须在开具有误*的次月办理;拒收专用*的,在*认证期限内办理,并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拒收证明(拒收证明必须加盖购买方的公章)
(2)除开票有误外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已认证抵扣的*,因*模糊不清无法认证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代码、号码不符,退货,折让等等)全部必须由购买方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的手续。
(3)开票有误仅指:企业名称、地址、帐号、货物名称等明显开错。(特别提醒注意:纳税人识别号开错、*专用*代码、号码开错不属于开票有误范围)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3-24 08:09

满足下述条件可以申请逾期抵扣,除此之外只能一次性计入费用,不可以作废和开具红字*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扣税凭证,包括*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扣税凭证逾期;
(二)*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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