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条例附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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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2:12


根据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于1987年8月3日发布的经职改字[1987]9号文件,关于将企业经济法律工作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作出了相关规定。


在遵循《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相关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考虑到企业经济法律工作的特性,对企业专职从事经济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职务聘任提出了以下指导方针。


首先,那些毕业于法律院校或接受过省级以上经济法律培训,并具备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可以按照条例条件,被聘任相应经济专业职务。


对于企业经济法律岗位的专业人员,聘任工作除遵循基本条例外,还有针对性的要求。担任经济员的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法律和经济法知识,能初步分析和提出处理一般经济纠纷的建议。而助理经济师则需掌握法学和经济法学基础,能深入分析经济纠纷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经济师需具备更深厚的法学和经济法学理论,熟悉国内及国际经济法律,能独立处理复杂经济纠纷。高级经济师则需具备高级法学理论和丰富实践经验,能解决国内外复杂问题,并对我国经济法制建设有重大贡献,理论水平高超。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企业经济法律工作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的实施意见(1987年8月3日经职改字[1987]9号)以及《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该条例的《实施意见》、《关于在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经济法律工作特点,现就企业专职从事经济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的问题,提出下列实施意见,特制定《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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