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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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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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0 14:42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促进企业法治建设,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Corporate Counsel Association,简称SCCA)于2010年3月17日正式成立。协会是由本市企业法律顾问、有关人士及有关单位自愿参加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的自律、自治组织,扮演着联系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的桥梁角色,提供服务的平台。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增进企业法律顾问之间的团结协作与沟通交流,提高职业素质与执业水平,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维护权益,以适应法治经济的客观需求。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同时也接受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
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学术研究、业务培训、交流合作、法律服务、纠纷协调、权益维护等,具体开展的工作涵盖了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组织调查研究、信息沟通、业务交流、专业培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开展国内外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合作与交流、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反映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和需求、支持依法履行职务、维护合法权益、促进自律自强、保障企业的正当权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和执业管理、办理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承担其他可由协会完成的工作。
协会的活动原则遵循核准的章程开展,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协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协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凡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或填写相关登记表的人员、单位,经协会批准,均可成为会员。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协会活动和获取协会刊物资料的权利,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自由退会的权利,以及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会员需履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协会名誉、促进团结协作、认真完成协会交办或委托的事项、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缴纳会费、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义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违反章程、不履行规定义务在告诫后仍不改正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理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制定会费标准、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应以民主、自愿的方式产生,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须达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协会设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协会工作。理事会由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组成,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的职责包括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决定个别理事的增补和调整、审议决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讨论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协会设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一般占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负责行使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协会设有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决定,可以由正、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出席人员须达半数以上方能召开,作出的决议须经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总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办公室、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机构。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制定协会各项规章制度方案和机构设置方案、提请聘免副秘书长、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协会经费来源于会费、捐赠、有关方面资助、法律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协会按照国家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缴办法收取会员会费,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和保障协会正常运行的合理支出。协会接受捐赠和资助款项的用途尊重捐赠人和资助人的意愿。协会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税主管部门的监督,进行财务审计。秘书处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报告。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协会由于分立、合并、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相关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正式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相关的事业。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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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0 14:43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促进企业法治建设,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Corporate Counsel Association,简称SCCA)于2010年3月17日正式成立。协会是由本市企业法律顾问、有关人士及有关单位自愿参加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的自律、自治组织,扮演着联系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的桥梁角色,提供服务的平台。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增进企业法律顾问之间的团结协作与沟通交流,提高职业素质与执业水平,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维护权益,以适应法治经济的客观需求。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同时也接受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
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学术研究、业务培训、交流合作、法律服务、纠纷协调、权益维护等,具体开展的工作涵盖了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组织调查研究、信息沟通、业务交流、专业培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开展国内外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合作与交流、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反映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和需求、支持依法履行职务、维护合法权益、促进自律自强、保障企业的正当权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和执业管理、办理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承担其他可由协会完成的工作。
协会的活动原则遵循核准的章程开展,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协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协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凡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或填写相关登记表的人员、单位,经协会批准,均可成为会员。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协会活动和获取协会刊物资料的权利,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自由退会的权利,以及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会员需履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协会名誉、促进团结协作、认真完成协会交办或委托的事项、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缴纳会费、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义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违反章程、不履行规定义务在告诫后仍不改正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理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制定会费标准、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应以民主、自愿的方式产生,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须达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协会设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协会工作。理事会由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组成,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的职责包括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决定个别理事的增补和调整、审议决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讨论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协会设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一般占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负责行使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协会设有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决定,可以由正、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出席人员须达半数以上方能召开,作出的决议须经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总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办公室、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机构。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制定协会各项规章制度方案和机构设置方案、提请聘免副秘书长、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协会经费来源于会费、捐赠、有关方面资助、法律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协会按照国家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缴办法收取会员会费,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和保障协会正常运行的合理支出。协会接受捐赠和资助款项的用途尊重捐赠人和资助人的意愿。协会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税主管部门的监督,进行财务审计。秘书处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报告。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协会由于分立、合并、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相关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正式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相关的事业。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