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工地给一个小包工头干活没有签劳动合同现在不干了是不是从不...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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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15:21

打工受伤,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作时受到的伤害赔偿问题如何处理(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然可以按照工伤认定的程序进行赔偿)?目前很多外来务工,或者退休后务工的人员不会与用人单位或者雇佣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书面的聘用合同,但是没有进行用工登记,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的保险,在这样的情况下,在打工期间受到伤害,如何获得赔偿,按照何种标准进行赔偿,是不是算作工伤呢?
就退休后务工的人员来说,因为其已经纳入国家退休后人员的保障体系,无法再享受工伤待遇,因此情况较简单,只存在一种赔偿方式,即人身损害赔偿。可以根据受伤程度,受伤者的自身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其他务工人员的赔偿应当根据用人单位或者雇佣者是否具备用工资质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具备用工资质的。此时,无论是否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为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只要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和伤害的发生是在工作期间,就应当按照工伤标准索赔。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为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受伤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获得赔偿。
2、雇佣者不具备用工资质的,则应当依照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程序,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索赔。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受伤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情况多存在于所谓的“包工头”和打工者之间。“包工头”作为个人,临时找来工人干活,显然不具备用工资质。在为“包工头”工作时受到伤害,有些“包工头”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没有用工资质等等借口不与赔偿,而实际接受劳务的单位,如工地的建设单位等,也以只与“包工头”存在法律关系,与务工人员没有法律关系为由拒绝赔偿,务工人员的权利极易受到伤害。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外来务工人员甲受雇于同乡的“包工头”乙,在本市某物流企业作装卸工,工作中受伤,导致手骨骨折,“包工头”及物流企业均不与赔偿导致治疗无法进行,并且造成后遗症,受伤的左手无法用力,不能干重活,家庭生活困难。律师查清案情后,认为“包工头”乙虽没有用工资质,但其雇佣甲为其提供劳务,其对甲在工作中受伤应当负有一定的赔偿义务,此外,物流企业作为实际的劳务接受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拿到了赔偿款。
因此,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雇佣者不具备用工资质,都不影响务工人员索赔,务工人员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赔偿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15:17

可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15:13

可以啊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15:15

你给小包工头干活,属于雇佣关系,不可能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包工头根本就不具备资质。不属于劳动关系,又如何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的工资?

既然不干了,可以要求包工头支付已工作期间的工资。
公司没给他发,是公司违法,可以直接向公司讨要。

可以接受包工头打欠条的承诺,明确欠工资的正确数额以及支付时间,逾期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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