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借条能否定性为诈骗行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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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3小时前

出具有效的借据通常情况下不构成诈骗犯罪。
然而,当符合下列三个要素时,则可判定为诈骗行为:
1、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具备明确的非法占有意图;
2、行为人往往会通过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以获取对方的充分信任;
3、行为人对于所借资金的处理方式表现得随心所欲、任意妄为。
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范围仅仅局限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财物,而非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其他非法利益;
同时,其犯罪对象亦应当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层面上表现为采用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欺诈行为;
从形式上看,欺诈行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这两者从本质上来说都是让受害人陷入错误认知的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得对方产生了错误的理解;
对方之所以产生错误的理解,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导致的,即便对方在判断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误,也并不影响欺诈行为的成立;
最后,成立诈骗罪还需要受害人在陷入错误认知后做出财产处分的决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都能够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明确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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