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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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4分钟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其应当开具盖有地税部门监制章的服务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