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艳建议买方行为应视同绑架,十年起刑,若能实施能减少拐卖案例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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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2:55

我认为当然是可以的,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买方存在,市场变小自然就不会有那么多人口拐卖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3:01

可以。买方行为应视同绑架如果这个立法的话,可以让买方有一定的顾忌,可以减少这类型犯罪行为的发生。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2:55

张宝艳建议买方行为应视同绑架,十年起刑,若能实施并不会减少拐卖案例。事实上,如果真想减少拐卖案例,还是要直接打击买卖方市场,只有把这个市场生态给断绝了,这样才能够真实地减少拐卖案例。

拐卖妇女儿童一直都是一个被讨论的刑事热点话题,然而将拐卖视同为绑架并且按照10年有期徒刑作为起步价,这是不适合的。从刑法的体系来说,刑法是按照一个罪名对个人和社会利益的侵害来确定罪行的轻重并且处以相应的刑罚;从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来说,拐卖就要等同于绑架并且判处10年以上,不说将拐卖的人逼入了绝路,同时还会让绑架的人觉得自己的判刑轻了,绑架案件也许会更为恶劣。所以说,不论从什么途径去看都不应该将起刑提高。

不能减少拐卖案例

将买方行为视同绑架并且加重刑罚的思路是从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一点出发的,但是想的方向确实错了,拐卖妇女儿童从来就不仅仅是买之一方的行为而已。如果将买方的行为认定为绑架行为,同时还要判10年以上,这一下就断绝了买方的退路,我们先不说好好抚养儿童,假如不好好抚养儿童,同时买方知道自己犯了这么重的罪,我们怎么能够保证买方不对拐卖的妇女儿童下狠手呢?以绑架罪为例,绑架也不一定要直接处以死刑,这就是给罪犯一个缓冲空间,让犯罪嫌疑人能够有知错悔改之心。所以说,将买方行为视同绑架并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的修改建议太粗暴,而且没有法理依据。

如想减少,只能加大对拐卖市场的打击力度

拐卖妇女儿童从来都是买卖双方的事情,而且买卖双方考虑的也绝不仅仅是金钱而已。以拐卖儿童为例,买方总想着自己家里能多一个小孩并且将之抚养长大,这样的心态从哪里来说都不算是太坏的;对于这种不坏的心态,我们仅仅打击一方是不够的,仅仅打击卖方更加不够,此时我们最好就是从买卖双方的市场打击做起。这样不仅能够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例,同时也能够让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千万别因为罪刑重而做出过激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2:53

确实是可以减少,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如果卖家没有办法从这件事情中获得盈利,自然不会选择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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