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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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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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6 14:05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此外,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属于本罪主体。值得注意的是,外资金融机构及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和个人均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此罪有明确界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如果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若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将被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此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将根据上述规定从重处罚。所谓的“关系人”范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金融法规来确定。对于单位犯上述罪行的,将对单位进行罚金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两款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