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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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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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正文
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范围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个人从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个人取得的其他利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关于外币储蓄的范围问题
《实施办法》所称外币储蓄包括外币现钞和外币现汇储蓄。个人取得的外币现钞储蓄和外币现汇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均应依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教育储蓄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储蓄机构应对教育储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查核。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储户信息、储蓄金额、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
四、关于存本取息的征税问题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在支取利息时,储蓄机构应依法代扣代缴税款。考虑到储户提前支取本金可能影响实际所得利息,故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可以在存款到期清户或提前支取本金时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有关储蓄业务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
异地托收储蓄,对个人储户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由原开户行在结付利息时扣缴税款。对于定期存款未到期的异地托收续存,应由委托行在结付利息时扣缴税款。个人储户取得通存通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由原开户行在结付利息时扣缴税款。代理行在兑付税后利息时,应向储户开具注明已扣税款的利息清单。
六、关于活期储蓄存款和银行卡的扣税问题
储蓄机构在对个人活期储蓄和银行卡储蓄存款结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储蓄机构在代扣税款时可不开具注明代扣税款的利息结算清单。储户存取存款时,储蓄机构应在存折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银行卡储蓄结息时,应在对账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
七、关于自动转存储蓄存款的扣税问题
储蓄机构在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必须依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每次转存结付利息时扣缴储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对于由于计算机程序修改、调试的原因,储蓄机构在2000年6月1日前办理的自动转存业务,在每次转存结付利息时扣缴税款有困难的,可以在个人储户存款到期清户环节统一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八、关于税收协定国家居民的征税问题
来自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从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的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享受有关税收协定的待遇。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应填报上述《申请表》一式两份,一并送交储蓄机构,由储蓄机构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退还储蓄机构一份据以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