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鸡湖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章 设施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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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23:36

第十条强调,苏州市金鸡湖区域的公用码头、驳岸、栈桥、堤坝、涵洞、闸门、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标牌等公共设施,由金鸡湖区域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涂污、擅自拆动金鸡湖区域公共设施。

第十一条指出,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景观、水上运动、餐饮娱乐、度假休闲等设施应当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防洪安全。

第十二条明确,在金鸡湖区域内举办各类活动的,应当符合金鸡湖区域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金鸡湖区域公共设施的,应当签订合同,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要求金鸡湖区域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各类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这旨在确保金鸡湖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得到妥善管理和维护,以保护和提升金鸡湖区域的自然环境和公共设施,同时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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