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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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3小时前
票据是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金融产品,作为有价证券,票据具有流通性。当今市场上票据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流通。那么,票据背书时必须记载哪些事项,背书转让需满足什么条件?
网友咨询:
票据背书时必须记载哪些事项,背书转让需满足什么条件?
山东惠强律师事务所徐加丽律师解答:
票据背书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法定方式进行,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背书时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有关事项、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
1、有关事项。有关事项是指背书的具体目的,即在背书时是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还是将一定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或者是设定质押。这些事项必须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清楚,以明确背书的法律后果。
2、被背书人的名称。被背书人的名称,是指接受背书人对票据票据流通,所有的经手之人在票据上都有比较确切的记录,以加强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并便于处理一旦发生的纠纷和其他票据转让中的问题,我国的票据实行记名背书的方式,而不允许空白背书。、
3、背书人的签章。背书人必须按规定签章。因为持票人将自己的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授予他人代为行使或者进行质押,只有在背书时签章,才表明是其真实意思,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除上述三项必须记载的事项以外,票据法还要求记载背书日期,以便判断背书行为是完成于到期日前,还是到期日后。因为到期日前的背书才发生票据转让的效力,而到期日后的背书。
徐加丽律师解析:
一般背书即票据转让背书是票据法上最主要的票据转让方法。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等行为。
背书需要以下条件:
1、在我国,背书转让必须记载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2、不依背书取得票据,须依据举证其票据权利。
3、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产生票据效力。
4、票据金额可以背书转让或者分别背书转让。
5、可以签署限制背书/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后,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认真严谨,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