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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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0:31
法律的制定不是简单的文字罗列,更非表层人为的利益争吵。人类为什么要这样立法而不是那样立法?为什么要这样争吵而不是那样争吵?显然,法律的背后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和观念在支配、影响着它,这种法律之上或法律背后的东西,在西方法文化中就叫做自然法。 在西方的法律思想里,法律的内涵从一开始就被注入了人性、理性。他们普遍认为,世界有自己的本质和规律,人是大自然中的一部分,所以人类的一切行为准则,法律的制定都不是主观随意的产物,它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就是所谓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或者是“理性”的反映,如果法律的制定不符合自然法,这样的法律就没有多大的效力和生命力。所以,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至上性,它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同时,自然法也不是人造法,而是独立于、高于实在法之上的无形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悬于实在法之上的所谓“理性”、“宇宙规则”或者“道德律”,是现实法律彼岸中的“理想”,是检验实在法良恶的标准,人造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否则就不是真正的法律,就是“恶法”,人们有权不服从它,当人造法与自然法相冲突时,每个人都可以依照理性作出判断,有权不服从非正义的法律。 在我看来,我们可把自然法看成是一种分析法律的方法,它是一种理想化的法律,是与实在法处于一定观照、对峙的状态之中,它不是有形的法律,而是一种正义的标准、一套价值体系。或者说,自然法是超人类社会、超人性的一个形而上学,它或者凌驾于人类社会之上(如神学自然法),或者置身于人类社会之外(如理性自然法),总之是外在的、彼岸的,是在人的经验之外,在人的生命之外。 这么说来,自然法关注的重点是法律的精神和价值问题,它重视的是作为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这种价值目标的基础,他们归结为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西方法学上的诸多观念,如公民观念、权利本位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法治观念等等都与此有关,这种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注入了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并以正义、平等、自由等价值来作为自己的批判武器。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0:31
欧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大多采用判例法,即不成文法,据以往的判法判;而社会国家,比如我国采用的是成文法,对照法条判,“法无明文不治罪”。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0:28
楼上说的是有很多思考的,但是我虽然学过一些法律,从理论上学到了一些粗浅的认识,经典理论认为主要是阶级本性不同,反应的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现在还有谁可以分清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