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00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0:44

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大小,当事人或多或少都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小事故是行政处罚,大事故则是刑事处罚。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特殊规定有哪些呢?

1、从事故发生日起算。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轻微,双方能就事故责任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一般自事故发生日起起算三年诉讼时效。

2、从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起算。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必须作出责任认定。

3、从治疗终结之日起算。实践中*一般会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之一。

一、交通事故责任可免除的情形有哪些?

(一)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造成损害的根本原因,应自己承担后果。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非机动车或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自身损害。高速公路是封闭的机动车高速运行道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如果非机动车或行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与机动车相撞,所受损害应自己负责。

二、交通事故处理如何确定管辖地?

(一)地域管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来划分交通事故处理权限和分工的制度。

(二)移送管辖。交通事故处理移送管辖,是指*机关交通部门在受理交通事故以后,发现自己对该交通事故并无管辖权,依法将交通事故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制度。

(三)指定管辖。交通事故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下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行使管辖权的制度。

(四)管辖权转移。交通事故处理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决定或同意,将交通事故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无管辖权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此而取得管辖权的制度。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