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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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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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15:15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你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无婚内财产约定,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债权债务都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你前夫借款均用于工程,该工程产生的收益你一般是无法否认知悉的,并且该收益或者亏损都是你们家庭的共同债权债务。本案你父亲可以向法院起诉你前夫,但法院肯定会追加你为有独立诉权的第三人参诉,你们双方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但根据你们的离婚协议,你清偿后可以向你前夫追偿。
因此为了让你前夫还钱,还是建议起诉吧,律师就随便你请不请了,如果请律师大都是风险代理。你自己起诉也很简单,sclzchj2011兄已经给出了起诉要求的东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15:12
你父亲可向法院起诉追讨。写一纸民事诉状,载明事实和诉讼请求,同时附上借条、离婚协议复印件,到当地法院立案庭立案就可以了。如果你不是很懂,可请个律师代理诉讼。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15:10
存续期间的借款,属于债务问题,如果属于共同债务需离婚时,双方共同偿还。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一、关于对立法原意正确理解的问题
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问题
三、关于如何认定夫妻中非举债方的证据问题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15:14
可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15:06
你的父亲可不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可主张要你前夫还钱,但这80万是你和你前夫的共同债务,你和你前夫互为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