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及行使条件是怎样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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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5:49
不安抗辩权是一种权利,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可能很多人对于不安抗辩权不是非常的清楚,因不安抗辩权在生活中运用的是比较少的。
网友咨询:
不安抗辩权及行使条件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补充:
根据《民法典》第528条前段的规定,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不限于对方当事人提出履行请求,纵使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履行请求,该当事人也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既可以是中止债务的履行,也可以是中止履行准备行为。中止履行需要通知对方当事人,若未通知,则不发生抗辩权行使的效力,当事人履行期限届至仍未履行的,构成违约。通知对方当事人,意在给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的机会。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均为提供担保的方式,应能适当保障先履行义务人的债权得到实现。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