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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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的城市供热管理严格按照专项规划进行,以确保供热设施的合理布局与建设。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经省级和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在规划中考虑到供热管网的布局,单位和个人需配合施工,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或进行赔偿。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需获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论证报告书。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供热工程需遵循专项规划并获得审批。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根据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方需严格按此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需要进行供热工程专项验收,通过后才能进行建管交接,否则无法交付和供热。
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的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新建或扩建被严格限制,临时锅炉只能在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时使用,一旦条件允许,将并入集中供热系统。分散燃煤锅炉需并网或改用清洁能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拆并网工程。
供热单位接收热量时需符合专项规划,并保证充足的供热能力。新建建筑在新增供热面积时,建设方需按规定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不同类型的用户,费用处理和原供热设施的处理都有明确规定。
新建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由建设单位负责费用,且预留安装位置。对于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建筑,相关费用将被存储并专款专用,待条件具备时由政府组织安装。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经2011年10月1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2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供热规划与建设、供热与用热、热费管理、供热设施管理、供热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63条,自2011年10月25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95年9月2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