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第一中学处罚条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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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9:01

湖北省宜昌市第一中学的处罚条例旨在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教育环境,对学生的不当行为采取相应的教育和管理措施。以下是部分主要的处罚规定:



1. 对于上课迟到,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旷课四节以上将受到点名批评。无故旷课三天将被给予警告处分,旷课五天则升级为记过。旷课超过三周,将被视为自动退学。



2. 学生需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和体育锻炼,无故缺席将按旷课处理。不参加课间操三次,同样视为旷课一节。



3. 考试作弊是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将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4. 学生在校内必须遵守行为规范,抽烟、酗酒的行为将受到批评教育,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5. 未经允许私自下河游泳或进入营业性场所,一旦发现,将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的处分。



6. 对于打架斗殴行为,不论在校内还是校外,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记过或更严重的处分。



7. 学生若品质恶劣,严重影响学校形象、秩序和社会治安,屡教不改者,将由行政会讨论决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8. 如因违法被*机关传讯或拘留,学生将面临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9. 对于因违法犯罪被处少年管教或劳动教养的,将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这些规定旨在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行为习惯,确保校园环境和谐稳定。学校会根据学生对错误的认识和改正情况,酌情调整或撤销相应的处分决定。



扩展资料

湖北省宜昌市第一高级中学是一所历史悠久、特色鲜明的楚天名校。学校创办于1910年,始名“宜昌府中学堂”,先后称为“第九区彝陵中学”、“省立十二中学”、“湖北省立第六高级中学”、“湖北省立宜昌高级中学”,至1954年改为现名,其间九易其名,6次搬迁。1998年被省、市*评为“省示范学校”、“市名牌学校”。1996、1998、2005年三次被*、省*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称号,2007年被评为省最佳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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