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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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20:5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十九条,本细则详细解释了相关条款。条例定义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物质生产、交通运输等营利事业的收入,以及其他如股息、利息等非经营性所得。企业类型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以及经批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应纳税额的计算依据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条例列举了各项收入来源,如主营业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等,并规定了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的扣除标准。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计税工资、公益捐赠等也有明确的规定,超出标准的捐赠不得扣除。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是条例的重点,包括固定资产的分类、计价原则、折旧规则等。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也按取得成本摊销。企业筹备期间的开办费和存货的计价方法也有详细说明。
税收优惠方面,民族自治地方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减税免税*有所提及。同时,关于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如已缴税款的扣除和调整也有明确规定。征收管理包括企业所得税的申报、预缴、汇算清缴等规定,以及纳税人应提供的凭证和税务机关的核定权限。
最后,附则部分明确了解释权和施行日期,以及废止旧细则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有关国有企业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