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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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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4:41
1、A公司与B食品厂正在洽谈一笔购买该厂生产的糖果的交易,但在价格上未达成协议。同时C食品公司也派人与A公司接洽,销售糖果产品。C厂提议,在购销合同中订明,销售时给予15%的优惠。A公司按出厂价的85%数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A公司遂放弃与B公司的洽谈,准备与C厂签约成交。此时,B厂又向A公司负责采购的供销科长丁某提出“成交之后,B厂给丁某个人1万元好处费,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丁某见个人有利,便与B厂签订了合同,并暗中获得1万元“好处费”。问:
(1)B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律依据是什么?
(2)C厂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3)丁某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2、中国与意大利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2000年6月18日,意大利甲公司科技人员攻关完成了某“节能设备”实用新型,2000年6月30日,甲公司向意大利政府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2001年8月16日又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了专利申请。专利局经查,我国北京广达公司于2001年5月5日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了专利申请。上海贸发公司于1999年独自完成同样的“节能设备”实用新型,并于2000年2月初开始组织生产,2000年12月底准备就绪,投入生产。2001年5月18日上海贸发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节能设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问:中国专利局将专利权授予哪个公司?为什么?专利授予后,另两公司若继续生产“节能设备”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3、甲企业是某省著名的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其生产的“正阳”牌花生油驰名海内外。“正阳”是该企业于1999年向国家商标管理局申请注册的商标。2001年甲企业在市场上发现某企业生产的花生油的包装、装潢极其相似,虽然其商标不同,但在其包装上明显的位置标明“正阳食品”字样。甲企业经进一步调查得知,该花生油生产厂家是正阳食品厂,是在2000年10月登记成立的邻省企业。甲企业认为,正阳食品厂在包装上标明“正阳食品”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正阳食品”字样,但正阳食品厂认为,“正阳”是自己经本省工商局核准的字号,自己在商品上标明“正阳食品”字样,是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行为,并不违法,拒绝停止使用。问:
(1)甲企业对“正阳”是否拥有商标专用权?为什么?
(2)正阳食品厂对“正阳”是否拥有企业名称权?为什么?
(3)正阳食品厂的行为是否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请说明理由
4、1998年10月21日,徐某从某家具门市部购买家用艺术品展览橱柜,价款1200元,后把其珍藏艺术品放置其上。12月26日,该橱柜突然多出断裂,造成四件艺术品摔坏,损失5000余元。徐某要求家具门市部赔偿,家具门市部辩称:该家具是其为某家具厂代销,故应由家具厂赔偿。徐某找到家具厂,家具厂辩称:该事故是由徐某使用不当造成,且家具门市部已售出2个多月,并且为规定对产品实行“三包”,因此不应由自己承担。问:
(1)家具存在缺陷,家具门市部违反怎样的义务和责任?
(2)徐某可以向谁请求赔偿,理由是什么?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4:38
1、B厂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B厂给丁某个人1万元好处费构成了商业贿赂。
2、C厂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因为C厂给予15%的优惠,双方都是如实入账的,属于折扣,而不是回扣。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3、丁某的行为违法。第8条第1款规定: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五题:
1、该家电中心应当承担三包义务。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为做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杜某只能向销售者索赔。该电视属于瑕疵产品,不是缺陷产品,没有给杜某造成人身财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