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七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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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3:41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绿地建设。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将受到相应处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城市水体和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的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在城乡规划管理中设定了红、绿、蓝、紫、黑、橙和黄等7种控制线(),并分别制定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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