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实质等同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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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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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于2013年2月5日被原卫生部部务会通过,并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旨在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
新食品原料定义: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它们包括从这些生物中分离的成分、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以及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新食品原料要求:应具备食品原料的基本特性,满足营养需求,且对人体健康无害,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危害。
安全性审查:新食品原料必须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安全性审查,并获取许可,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审查流程: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审查工作,其所属卫生监督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包括申报受理和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等。
申请人义务: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进口的申请人需提交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开征求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后,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审查结论: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结论。如需补充资料,将及时通知申请人。
现场核查:如有必要,可对生产工艺进行现场核查,专家对现场核查意见承担责任,但不参与审查表决。
许可与公告:根据审查结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新食品原料将获得许可并公告,不符合要求的则不予许可。
重新审查:在科学技术发展或其他需要时,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对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进行重新审查。
生产与标签要求:新食品原料生产单位应按照公告要求生产,确保食用安全。含有新食品原料的食品标签应符合相关要求。
违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使用新食品原料的,将依照《食品安全法》处理。
申请人违规: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的,将受到警告,并禁止在一年内再次申请。
用语定义:本办法明确了“实质等同”和“传统食用习惯”的定义。
管理范围: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这些类别依照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施行与废止: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卫生部2007年12月1日公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