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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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7:11
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中,第六章 附 则详细规定了相关事项。
首先,对于已经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他们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直接被任命为经济师职务,这一*为他们的职业发展提供了可能性。
接着,第三十二条进一步定义了本规定中的"房地产",即特指那些涉及房屋资产和土地资产经营的行业,这是对行业范围的明确界定。
至于*的执行和解释权,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建设部和人事部分别承担这一职责,确保规定执行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最后,第三十四条强调,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意味着从那时起,所有相关活动都将按照这一规定进行。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由建设部、人事部建房于1995年3月22日发布。发布编号建房1995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