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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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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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并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及公民、组织的诉讼需求,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业务的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是指通过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中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专业人员。要成为司法鉴定人,需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在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司法鉴定管理采用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则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司法鉴定人需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进行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职业纪律,遵循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在执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需遵守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这确保了鉴定活动的公正性与可靠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