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妇女是否具有妇女意志,村民与其发生性行为是否认定为强奸?_百度...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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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只有以奸淫为目的的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才被认定为强奸罪;对于那些不是以奸淫为目的,而是作为同居生活一部分的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不符合强奸罪的主观要件而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网友咨询:
智障妇女是否具有妇女意志,村民与其发生性行为是否认定为强奸?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王翔宇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经鉴定被害妇女案发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般都会以强奸罪论处。但假如被害妇女属于程度较轻的智力障碍患者,司法实践中也有将嫌疑人无罪释放的案例。毕竟一种思想认为:智障妇女也有性行为的权利,这样的立法实际上侵害的智障妇女的基本人权。
对于实践中与智障女同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只有那些以奸淫为目的的,才可依刑法、《解答》、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和要求,以强奸罪论处;而对于那些不以奸淫为目的的,应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残疾人保障法、刑法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并依残疾人保障法等的相关规定,做好社会帮扶,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王翔宇律师解析:
如果与心智不全者发生性关系之人没有利用后者的弱势地位,那么就谈不上性侵犯一说,法律对这种私人生活也就不应干涉,否则就是对心智不全者正当权利的剥夺。
根据法律,只有以奸淫为目的的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才被认定为强奸罪;对于那些不是以奸淫为目的,而是作为同居生活一部分的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不符合强奸罪的主观要件而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对于心理学上判断的具体标准,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但大致形成了如下观点:①被害人是否能够表达出自己对事情的判断;②他/她是否能理解行为的道德属性;③他/她是否能理解性行为的性质(性行为这个事实本身以及性行为与其他行为完全不同)以及可能的后果;④他/她是否能够理解性行为的性质。
如果某人由于精神疾患,不清楚性行为的性质,但是却清楚的知道这种行为会导致怀孕或感染性病,那么根据第三种标准,他/她有性同意能力,而根据第四种标准则无性同意能力。
总结来说:一,行为人必须在一定的犯罪心态的支配下与智力残疾人士发生性行为,才存在利用对方缺陷的可能,而如果根本无法知道对方是智力残疾,那么也就不存在处罚的前提。二,与智力残疾人士在婚姻内发生的性行为一般不应该看成犯罪。一般说来,婚姻内所发生的性行为不存在利用对方缺陷的情况,因而没有侵犯对方的性自治权,所以不具有惩罚的正当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王翔宇律师简介
王翔宇律师,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现任廊坊律师协会房地产委员会委员,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政府法治咨询委员会委员,区县政府法律顾问,廊坊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顾问及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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