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抢劫罪犯罪实行行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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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对于事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认定,关键在于它是否被视作身份犯的问题。在日本,这个争议主要围绕刑法第23条中“盗窃”一词的理解,有人认为它指的是盗窃犯,从而支持事后抢劫是身份犯,而另一派则认为是指盗窃行为本身。在中国,法律已明确了抢劫罪主体的身份要求,问题在于,如果将抢劫主体视为身份犯,盗窃行为是否应排除在实行行为之外。日本的身份犯论者主张,实行行为仅限于暴力和胁迫;而非身份犯论者则主张盗窃行为应包含在实行行为之内,因为从广义上理解,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应包括所有构成要素,无论身份如何。

有人提出,即使从广义角度看,事后抢劫的实行行为应该包括盗窃。然而,这引发了对其他犯罪解释的疑问。比如在德国,强奸致死伤罪的死伤后果被视为结果加重犯,即使是由基本行为以外的行为引起,一般仍会被本罪涵盖。如果以身份论者的观点,强奸行为可能不被视为实行行为,这可能导致在伤害后果由基本行为引起的情况下,罪名适用的混乱。有人担心将盗窃行为视为实行行为的着手可能会导致不合理,但如果仅基于主观判断,无论是否实施暴力,都难以准确界定犯罪性质。

实际上,犯罪行为的评判是基于事后对主观和客观的综合分析。判断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还是抢劫,不能忽视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同样,确定犯罪着手应先判断构成何种罪,而不是预先设定一个固定的手段,否则会导致对犯罪发展的误解。因此,对于事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认定,应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和犯罪结构来判断,而不是过度关注身份问题或提前设定着手点。


扩展资料

事后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于行为时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理论上,称为准抢劫罪或事后抢劫罪。事后抢劫的犯罪主体、犯罪实行行为、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判断、共犯的成立均迥异于一般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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